刘女士是北京一家科贸公司的财务经理,合同约定她每个月的工资是7000元,工作期间公司依法给她缴纳了生育保险。刘女士在怀孕生产前一个月左右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产假事宜进行微信沟通刘女士产假期间接受公司工作安排,生育津贴归属引关注?,询问,“生产45天后,我可以在家办公,有事去单位半天也行,假期往后延,不知道这样您觉得行不行?”王某回复:“行,不耽误工作就行。”
刘女士顺利生产后,社保部门核准支付其生育津贴26059.37元。相关证据显示,刘女士生产后不久,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多次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她沟通、安排工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田璐:她在生产之后大概20天的时间之后,就接受公司所安排的一些工作,并且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劳动,实际上她是一直相对比较稳定地、持续地在给公司提供相应的劳动。
公司在刘女士生产后也一直在给她发放工资,不过发放工资的金额不再是以前的每月7000元,而是5000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田璐:实际上它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标准是低于刘女士生育之前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之下的劳动标准的,那么也与她灵活办公的相应的工作量和情况是相匹配的。
产假期间上班 工资和生育津贴可同时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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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育津贴?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在本案中,刘女士和公司之间就此产生争议,公司将刘女士诉至法院,称刘女士在产假期间同时领取了生育津贴和工资,属于重复收入产假期间公司发工资扣税,要求将生育津贴予以返还。那法院又会怎么判决呢?